實名揭发性騷擾、性暴力遭反訴 美國華人教授王敖勝訴

[探索] 时间:2024-05-04 10:25:00 来源:涕泗流涟网 作者:知识 点击:165次

據三聯生涯周刊報道,實名訴美授王訴5月13日,性騷美國衛斯理安大學(Wesleyan University)的擾性人教王敖教授收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判決內容是暴力駁回美國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UIUC)東亞系教授徐鋼的全副訴訟請求,認定王敖在網絡上揭发徐鋼對學生的遭反一系列性騷擾以及性暴力行為,不對徐鋼構成名譽權侵權。國華

徐鋼起訴王敖的敖勝行為,還要追溯到2018年3月,實名訴美授王訴當時因收到相關信息,性騷王敖在自己的擾性人教個人豆瓣賬號上發布了系列實名文章,揭發徐鋼,暴力進而引發輿論風波,遭反助推了相關當事人在美國對徐鋼發起訴訟。國華

因為王敖的敖勝言論發表行為發生在互聯網,經法院審理後,實名訴美授王訴認定歸羅湖法院管轄。2019年,案件第一次判決,認定王敖構成名譽權侵權,王敖一方上訴後,深圳中院裁定發回重審,本次判決正是重審後的一審結果。

重審中,廣東晟晨律師事務所宋珊擔任了王敖的署理律師。在她看來,這次判決的進步意義在於,「假如我方敗訴,對王教授這樣伸張正義的人來說,确定會是很大的打擊,今後還有誰再願意去發聲呢?」

CBS曾经對該使命進行報道(電視截圖)

如下是三聯生涯周刊記者與宋珊律師的對話

记者:從2018年存案,到這次王敖教授勝訴,歷時四年,期間經歷了什麼樣的過程?

宋珊:我想說:「確實太不易了!」本案歷時四年,從2019年10月23日出具一審判決後,到我方二審上訴,後來又經過深圳中院裁定,發回重審,本次是發回重審的一審判決,因為是涉外案件,当初尚未失效。作為原告方,還要等上訴期屆滿,或者對方上訴後的二審判決,才是最終失效的判決結果。但在這以前,本案已经經出具過一次一審判決也是在羅湖法院,後經我方上訴後,由深圳中院審理後裁定發回重審,這次是發回重審的一審判決。

记者:第一次一審以及二審,情況是怎麼樣的?

宋珊:第一次一審,我不是本案的署理律師。羅湖法院於2019年10月23日出具一審判決,認定王敖教授構成为了名譽權侵權,判決要求他刪除了言論、賠禮赔罪,還有賠償肉体撫慰金,當時是這樣判的。次若是基於兩點,一,在我國,性侵行為屬刑事立功的範疇,這是需經過嚴格的法律挨次認定的,是否構成「性騷擾」,也不能單憑「受益者」的證言認定。就本案來說,原告地址任職學校、法律機關等相關權威部門,並沒有對原告上述不端行為的確認。

二,原告提供的證據裏面,除了直接受益者證人證言,大多數證人證言為傳聞證據,而且有部份部份證據也因為證明手續不全而不予採信。當時是萬淼焱律師署理,我是一審判決後二審期間退出的。我署理二審後,深圳中院於2021年7月20日出具二審裁定書,裁定本案發回重審。現在是發回重審的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副訴訟請求,不構成名譽權侵權。換句話說,便是我們勝訴,王教授在豆瓣上發布的言論,對徐鋼沒有構成名譽侵權。

王敖發帖舉報美國伊利諾伊大學厄巴納-香檳分校(如下簡稱UIUC)的美籍華裔教授徐鋼性侵學生。(豆瓣截圖)

记者:第一次二審,為何做出發回重審的裁定?

宋珊:第一次一審時,波及到一些境外證據,次若是美國的受益者,她們起訴侵權賠償案件這些訴訟資料缺少公證及具備資質的翻譯手續,法庭當時就沒有採信。二審法院認為不能僅以該域外證據未辦理證明手續為由直接招供其證明效力,而應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的基礎上根據證據規則確定其證明力,本案應查明原告網絡發帖反映的情況是否根基屬實以及是否盡到公平核查義務。據此,二審法院以一審基本领實查明不清,就發回重審了。

记者:在名譽權侵權這樣的案件當中,原告方的舉證責任是怎麼樣的?

宋珊:名譽權侵權中,內容根基屬實的舉證責任,的確在原告一方,也便是我們需要舉證,我方發表的言論有基本领實基礎。原告惟独要主張說,你發表了這些言論,伤害了我的名譽。

记者:怎麼清晰「根基屬實」?

宋珊:「根基屬實」的確是一個關鍵。根據最高国夷易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侵權的法律解釋的規定,「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国夷易近法院應根據差距情況處理文章所反映的問題根基真實,沒有羞辱别巨匠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伤害他人名譽權」。我在上次二審的時候也強調這一點,我說本案是一個名譽權糾紛,不是受益者的侵權賠償糾紛。假如是後者,那是确定要查清晰性侵/性騷擾是否實實在在發生,但我們名譽權侵權糾紛,更何況我方不是受益者,因此公益為目的發表言論,我就認為,我們已经經窮盡了舉證義務,證明我們所發表言論所指向的內容根基屬實為此我們的證據都好厚幾本,搜罗美國法律網站下載的受益者的起訴書,美國案件受益者署理律師的證人證言等,其中起訴書雖然是受益者的陳述,但也有受傷的照片等根基證據在裏面,最起碼,這些都不是單純的傳聞證據了。

记者:但這些證言以及訴訟資料,實際上離性侵定罪還有很遠的距離?

宋珊:二審中,我們提交了美國案件署理律師的證人證言,證明說,在美國,性侵搜罗刑事及夷易近事的範疇。以是不能用定罪表述。但就像我剛才說的,第一次一審的判決的確提出了這一點,法官認為說,本案沒有任職學校、法律機關這樣的權威部門對原告行為進行認定。第一次二審也問,報案文件有沒有,或者其余部門的處罰文件有沒有?我們認為,女性被性侵/性騷擾,特意波及到位置不對等的師生關係,受益者每一每一羞於發聲維權。更紧张的是,假如有權威機關對該行為的認定,有處罰有書證了,那還叫「根基屬實」嗎,那便是残缺屬實了對吧。這樣一來,目的是防止其余受益者的公益發聲,也就沒分心義了。我認為,本案中,法律規定我們惟独要基於艰深人的認知实现舉證責任盡到核查義務,證明所發表的言論所指向的內容根基屬實就能了。

记者:王敖教授發表的言論,怎麼就「根基屬實」了?

宋珊:第一,王教授直接接觸過受益者。他的一個師妹曾经經應聘原告的钻研生,性騷擾行為發生在面試時,對她強行摟抱。他師妹告訴過他這件事,這是很早的事。第二點,後來又有新的受益者出現,並且將其行為在網絡上公開,也向學校報告了。第三點,原告任職的學校歷經兩年調查,之後徐鋼辭職了。根據王敖教授所述,美國大學在處理一個終言教職的教授時颇为謹慎,纵然有這種不端行為,也不會輕易出正式申明並開除了,本案便是讓徐鋼自動辭職,因此,原告任職的學校實際上沒有正式調查報告,對此,受益者在美國已经發起對原告任職學校的訴訟了。

本案中,王敖教授便是對原告任職學校這樣的處理結果不滿意,因為沒有公開處理,而這樣很可能會導致更多受益者。王教授也正是出於公益警示的動機,才果敢為外洋留學生的短处去發聲的。因為留學生终年在國外,家長也不在身邊,一旦碰着來自師長的伤害,每一每一是很難應對,以是王教授的也是為了揭示國內家長及社會留意並重視這些問題,防止這類問題再次的發生。

记者:前面你不断強調「公益屬性」。是否可能這樣清晰,他是一個第三方,但假如是受益人自己發聲,就有一些利己怀疑?

宋珊:个别,「名譽侵權」行為會有一個主觀過錯,艰深來講,便是基於個人恩怨等才去發表言論。為什麼說本案中王敖教授的行為的公益屬性颇为明確呢?是因為王敖在發表言論的同時,接受北美法律博士志願團隊委託在豆瓣上發表了《徐鋼不當行為的信息群集通告》,愿望可能潛在的受益者配合維權。以是這次一審當中,認定王教授的言論出於公益目的。此外,我也想說,我內心也挺钦佩王教授,正是由於王教授的规定以及果敢,才讓更多人關注此案,信托也能鼓勵到其余人去為同類使命發聲。

美國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

记者:统一對當事人,一方起訴「性侵」,被控诉性侵的人反訴「名譽侵權」,我們經常會看到兩種案子同步發生,特別是近些年,因為受益者需要藉助網絡的实力尋找反对于。你怎麼看待這種現象?

宋珊:你說的很對啊,現在良多受益都會藉助網絡的实力尋求幫助,次若是自媒體的傳播能耐特彆強。但我想強調的是,在這種天气下,国夷易近法院在名譽權侵權案件中,不僅是說去結合性侵案件的結果,也應該根據案情差距,謹慎地審查言論發布者的目的,要去看他是否存在審查義務缺失的情況。也便是說,不僅要防止網絡言論影響性侵事實的最終認定,也要客觀地去認定與「名譽權」相關的內容。根據案情,公平调配雙方的舉證責任,既不能過分加大一方的舉證責任,也要防止網絡名譽權侵權的後果發生。

记者:這個案件的勝或者敗,傳達出來什麼涵義?

宋珊:對大眾認知的影響,我無法評述。就我個人而言,假如我方敗訴,對王教授這樣伸張正義的人來說,确定會是很大的打擊,今後還有誰再願意去發聲呢?特意是性侵/性暴力案件,女性作為受益者本來就會羞於發聲,假如連公益的為正義發聲的渠道都被窒息的話,那影響是真的很惡劣。不過,在此案中,我們看到了進步。

记者:艰深人看這個案子,會想,萬一我周圍也有同伙是性侵或者性騷擾的受益者,我若何在伸張正義的同時,又不去侵略名譽?

宋珊:至少有一點,在發表言論前,僅憑單個受益人的陳述,在沒有公平核實或者獲患上基本领實依據以前,就跑去網絡下来發布相關言論,我認為「名譽侵權」的風險是比較大的。此外,發聲所指向的內容也應當盡量客觀,不要去伪造或者扭曲事實,也不要去运用羞辱性言詞。

记者:也便是說,就算我充滿正義感,並且深信我聽到的事,在網上發布時,也應該謹慎一點?

宋珊:對,确定要謹慎,核查義務是确定要有。這次一審的法官態度颇为明確,一,他認為王敖所做屬於公益行為;第二,作為艰深人,也盡到了根基的核查義務;第三,受益人已经就原告行為提起訴訟。法官就認為,我方發表言論所指向的內容根基屬實,沒有伪造或者扭曲事實。至於受益者控诉的性侵/性騷擾行為最終是否實際建树,裁判結果若何,都不會影響我們這個案件的事實認定。王敖不構成名譽侵權。我認為這也是挺分心義的,致使是法律的一個進步。

记者:法律進步,怎麼清晰?

宋珊:在名譽權侵權案件中,要根據差距的天气、出發點及目的,公平调配舉證責任,而不是一刀切,要求原告來舉證,證明言論指向的事實在實際建树,致使拘泥於性侵案是否最終定罪,無限擴大原告一方的舉證責任,我認為,對以公益目的而發表言論的原告來說,假如要去舉證這些事實,那便是不恰當的。為性侵/性騷擾受益者的發聲渠道,去依法地保護這些渠道,黑白常有需要的!

记者:同樣性騷擾/性侵相關案件,發展的路徑也有相似性,在網絡上曝光,走到被控诉者訴名譽侵權這一步。在原告敗訴與否這個層面,怎麼清晰結果的差異?

宋珊:每一個案件案情差距、證據差距,我無法評述。

但最高院出台了「指導性案例」的相關規定,目的便是要杜絕「同案差距判」的問題。打個好比,我們這個案件假如被列為最高院指導案件,碰着同類案件,法院假如「同案差距判」,那麼就要合成這個案件跟我們這個案件的差距之處。中國不是判例法,法律規定也不能涵蓋所无天气,但現在有「指導性案例」的規定,我覺患上是挺分心義的一件使命。最後,我要感謝對本案訴訟提供過幫助的人,本案使命是發生在美國,波及較多的域外證據以及證人證言,導致我們舉證颇为困難。正因為他們的無私幫助,我們才取患上現在勝訴的一審結果。

(來源:三聯生涯周刊 記者:駁靜)

責任編輯: 李可為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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